北京市司法局课题组
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民间组织大量涌现,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并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为进一步掌握我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现状和发展前景,按照市委副书记强卫同志的指示,近期我们委托零点调查公司通过走访、电话访问及二手资料检索等形式,对全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的现状及运转情况进行了初步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属于民间性的至少有39家(名单附后),属于政府性的有22家、同时还有67%的律师事务所也在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这些都是我市开展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的重要资源。本文重点介绍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基本状况。
(一)运作模式
国际上通常将民间公益性机构简称NGO。根据我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的运行模式(包括性质或依托机构、人员来源、经费来源、登记时间等),可以将他们分为以下四类:
政府支持型:指司法部门支持、扶持、指导的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组织,共8家,占总数的20.5%,比如《法治进行时》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和徐滔法律服务网(简称“一线一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爱心导航、普法茶亭、潘家园社区服务站、延庆张军普法工作室等,这类组织发展势头比较好。
独立法人型:指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NGO,共9家,占总数的23.1%,包括民政局注册、工商局注册和司法局注册的机构。这类机构大多有专职工作人员,同时有一定数量的兼职人员或志愿者,属于规模较大的机构,比如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爱知行动等。
学院型:依托大学法学院成立的民间公益性组织,共3家,占7.7%。和普通NGO相比,他们的知识水平比较高,能够根据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撰写研究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这类机构在自身宣传、开展对外联系方面也做得比较好。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是这类机构的典型代表。
志愿者联合体型:这类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志愿者为主,没有专职工作人员或者只有很少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学校、社区两个领域发展较为迅速,主要是学校的学生社团、社区的志愿队,共有19家,占总数的48.7%,比如朝阳区定南社区法律宣传服务志愿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学生法学会。这类组织虽然没有正式登记,但是可以得到学校团委、社区居委会的一定程度的支持,志愿者的来源也比较有保证。
从调查情况看,政府支持型、独立法人型、学院型这三类组织的影响力和生存能力相对较强,而志愿者联合体组织则相对松散,影响和生存能力不足。
(二) 社会效果
调查显示,北京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在开展全民普法、救助弱势群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类机构的服务中,法律咨询热线、法律知识培训、组织法律宣传活动是最主要的形式,包括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和当面咨询等多种渠道;其次是公益法律诉讼,主要是免费代理案件的形式。在服务人群方面,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侧重于妇女、青少年、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在作用方面,弥补了社会公众法律知识的不足,加快了法律信息的传播,宣传了法律,在保障国家法律实施,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方面,预防和平息了部分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有力补充。具体表现为:
一是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职能,更广泛地宣传了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缓解和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通过公益法律宣传服务,相当部分群众理解了政府的决定和法院的判决,息诉罢访,另一部分确有冤屈的群众也知道了正确维权的途径,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是成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及时反映群众咨询的突出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是节约社会管理成本,由于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大多是志愿者参与,因而,运转成本低且方式方法灵活,适应市民的需要。
附图 公益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具体服务形式
问题解决层面
知识普及层面
附图 公益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服务对象
(三)现状分析
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确立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NGO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广大的空间。但受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北京市民间公益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发展呈现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最近几年民间公益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有明显增加。2000年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开展的北京市NGO调查,从事志愿法律咨询与服务的机构有12家,占本次调查数量的11.54%。2003年以后成立的有18家,占到本次调查总数的一半以上。两相对比,目前北京市民间公益机构的绝对数虽然还不算多,但是比2000年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长。
二是已有的北京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中,表现活跃的不到一半。由于“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民间组织筹款的能力不足等问题,北京市各民间公益机构的发展并非坦途。如果将服务范围、服务量作为民间公益机构活跃程度的指标,那么在39家民间公益机构中,目前表现较为活跃的仅有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线一网”、普法茶亭、潘家园社区服务站、延庆张军普法工作室、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流动人口之家、打工妹之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等10余家。其他组织机构相对较弱。同时,学校的法律类社团、志愿者组织、社区的法律志愿队应是北京从事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的一支有潜力的生力军。
三是各民间公益机构的组织水平明显不足。NGO的组织水平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NGO之间的联盟、联合,从而增强各NGO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二是为NGO提供资金、培训、信息等各种支持的支持组织,比如福特基金会、香港乐施会等。从本次调查的北京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来看,各机构之间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联盟、网络组织,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沟通平台,导致各机构之间的交流和互助活动明显不足,甚至不知道与自己做同类公益服务的还有哪些组织;为这些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各种支持的组织也相对较少,目前主要的资助来自一些国外组织和国内的相关政府机构,在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则更为不足。在本次调查中,北京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充分表达了建立相互联系与合作的愿望。如“打工妹之家”提出:机构间的交流还是有一定的好处,但这样的交流最好站在一个平台上进行。目前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交流多一点,主要考虑对方的资金、人力以及物力上占有优势。目前机构间的交流还仅限于一些座谈会,真正意义上的大活动很少。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提出,机构间只是一些松散性的合作与交流,机构间共同组织的活动很少,各个组织机构还是向自己的业务方向发展,我们认为提供相同方向法律援助的机构是可以共同开展一些活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提出,可以定期组织一些民间机构的培训或是机构之间的相互交流。
二、正确认识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的重要作用,推动和引导其快速、健康发展
我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经过逐步发展已有一定规模,在服务量和社会影响力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从国际NGO的发展趋势来看,北京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在社会影响、自身建设等方面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一) 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将朝着更广、更深的方向发展
在国外,NGO早已成为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社会及公民参政议政、推动社会良性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支撑世界社会秩序运转的三大体系:第一是政府,第二是工商企业界,第三就是NGO。许多专家学者认为,NGO除能积极配合和帮助政府解决某些社会问题外,还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构成对权利的一种诉讼外救济途径,从而为经济的市场化、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奠定基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NGO的发展,可以帮助政府解决过去管不到、不好管或管不好的社会问题,从而促进社会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的高效管理模式迈进。目前,我国在艾滋病和公共卫生领域,都通过NGO来做大量工作。但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NGO的发展在广度和深度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如从服务广度上来说,各机构的影响范围都相对较小,尤其是学校和社区的志愿者联合体型组织;从服务深度上来说,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NGO的服务形式以法律咨询热线、法律知识培训、组织法律宣传活动为主,属于“知识普及”的层次,“问题解决”层次的法律援助等则明显不足。通过调查走访,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对于自身的不足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对于未来的发展,各组织都表示会努力帮助更多的人,同时加强服务的专业性发展,以便能为社会提供更深层次的服务。
(二)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与竞争可能会逐步增加
目前,我市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非常少,尚未形成相对固定的联系网络或沟通平台,而国外NGO的相互联系则特别多,NGO之间的交流已经制度化。我市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同样有互相学习、资源互补的愿望,但一方面由于国家政策不允许注册正式的NGO联盟组织,另一方面由于各机构的自身发展均不是很完备,没有出现一个可以号召各机构的核心组织,也没有一个可以相互合作的项目机会。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市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学习、资源互补是必然的。
值得注意的是,NGO虽然不是企业组织,但是NGO之间同样存在着竞争,这一点随着国际NGO的进入会显得更加明显。目前,许多国际环保NGO已经进入中国,比如以行动著称的“绿色和平组织”,协同中国政府一起反对跨国公司在转基因食物方面不负责任的行为;“香港地球之友”与中国国家环保局系统合作建立的地球奖,6年来为在环境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青年团体带来了资金支持和社会的承认,同时它还支持着大陆学生环保组织等等。国际NGO带来的不仅是合作和交流的机会,也意味着与国内NGO之间的竞争。
目前,在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领域,各NGO之间的竞争还不明显,而且也还没有非常明显的国际NGO进入的趋势,但在未来是非常有可能的,各机构届时可能面临激烈的竞争环境。因此,北京市各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在强调交流、互补的同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增强自身竞争力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 自身组织能力建设急待解决
机构能力是指一个组织的完整的制度建设(如董事会或理事会)以及执行机构(如秘书处等)及其对社会需求不断做出适时应变的能力;项目能力方面包含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评估能力及其配合项目实施的相关财务、人事、研究、宣传能力。一个NGO组织要想不断壮大,必须将自身组织能力建设作为一个重要工作来抓。NGO 的能力建设是一种发展途径,涉及一个组织的机构建设和从事项目工作能力的内容。
对于我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来说,能力不足是限制其组织发展及其有效性的最主要内因。①人员问题。主要存在两个难度:一是数量难度,即人员的数量,不足以支撑广度上的公民需求;二是专业难度,体现在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足以解决公民的深度需求。如果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拥有双重目标:数量目标和质量目标,则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性应同等重视。但从目前各NGO开展的活动看,数量目标已经有所体现,但质量目标则相对不足,这一点在社区内的公益性组织中体现最为明显,专业性不足,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法律服务质量提高的因素,因此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势在必行。②资金短缺问题。资金短缺对于大多数NGO都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NGO在内。从国外的经验来看,NGO的资金来源有会费、组织收入、政府资助、企业赞助、个人资助、国外资助等。但是中国的社会大环境,一方面政府的资助少,另一方面中国缺少捐助的历史,中国的国有企业很少有对非营利组织捐助的。本次调查的39家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机构中,维持运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外NGO资助的11家,占总体的30%,能够获得来自政府或国内社团组织资助的7家,占总体的19%。值得注意的是,在11家获得国外NGO资助的机构中,有7家均获得过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如: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打工妹之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这固然说明福特基金会对我国NGO的支持力度很大,但同时也反映出我市公益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机构在经费来源上的单一性,各机构的筹款能力是相对不足的,但是境外非政府组织政治倾向的审查问题应引起重视。③注册问题。在调查的39家民间公益性机构中,大约有1/3的机构有独力法人身份。其余没有法人身份的2/3的机构中,只有3家特别提出需要解决“地位或身份的合法性”问题,其它机构对于解决身份上问题并不迫切。同时民间公益性机构的组织能力建设也包括自身影响力的扩大、对志愿者的组织和管理方面的问题等。如: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提出,最大面临的困难就是资金方面,其次就是人力资源方面,缺乏一些具有能力的人来从事这个行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提出,最大的困难还是我们自己这些人的水平、素质跟我们做的这项工作的要求之间的差距;定南社区法律宣传服务志愿队提出,第一是很专业化的人员不多,第二就是资金问题;三间房南里社区宣传工作志愿者队提出,第一是资金问题,第二是人员短缺,三是人员水平不高,四是没有专业的律师,五是我们这个组织的合法性。
附图 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遇到的主要困难
自身能力建设
人员问题
附图 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主要资金来源
三、推动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对策和建议
在过去的几年里,北京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这些机构在优势互补、资源获得、自身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迫切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从而在未来更好的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从社会环境、政策法规、政府执行三个层面推动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发展,通过这些外力的作用,激发民间公益机构组织发展的步伐。
(一)政府支持
1、转变观念。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动员社会的积极力量参与和支持,NGO就是这积极力量的一部分。随着“小政府,大社会”的逐步推进,向市民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主要职能之一。民间性公益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是一支新兴的法律服务力量,它是普法志愿者个体力量的整合。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调解,救助矫正对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等工作,客观上起到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政府对这一新生事物应持肯定和支持,并且给予一定的帮助。为此我们应该树立四种观念:一是培育的观念,充分认识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二是支持的观念,为他们的发展壮大营造有利的氛围;三是服务的观念,以人为本,为服务者服务;四是实践的观念,积极研究探索其发展规律和政府支持的模式。
2、政策引导。我市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中,至少有2/3是属于没有登记的组织,这对于发展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事业是不利的。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得不到解决,会导致一系列问题,比如对外联系工作难、筹集资金难、招聘员工难等等,并成为制约NGO发展的瓶颈问题。建议①建设一个关于NGO登记管理的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主要用于促进国内NGO发展并规范其行为的积极开放的法律制度。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教授认为,目前针对NGO实行的“双重管理”就是双重负责,但其实就是都不负责。他建议NGO的管理部门从民政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来管理NGO,英国、德国都有这样的部门。②给从事公益活动的NGO以免税待遇。有些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是在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单位,因此需要负担一定的税费,这无疑加重了这些组织的负担。相关部门可根据NGO组织的特殊性,对这些民间公益组织出台一定的税费优惠或税费减免政策。③建立积极开放的NGO管理法规。为尽快解决民间公益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建议采取一些特别的行政策略,如将以公益服务为目的的组织,与带有政治色彩的社会团体相区别,民政部门在登记管理制度上区别对待,适当降低登记门槛。
3、培育典型。法制宣传是一项政府主导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扶持一批各具特色、面向社区的法制宣传志愿者服务组织和个人,以带动公益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的组织和个人应该是无偿地、热心公益事业、有法律专长、有相对固定服务时间和服务场所的,在地方党政组织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争取几年内建成覆盖全部社区网络。我市近期可以朝阳潘家园社区法制宣传志愿者服务站、丰台区“普法茶亭”及《法治进行时》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和徐滔法律服务网为重点扶持对象,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4、提供平台。我市各个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在宗旨和目标上有许多共同或共通的地方,为了实现这些共同的目标和宗旨,他们之间的合作非常重要。本次调查中也有不少机构提及“相互交流、资源共享”的愿望,希望能够有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根据我国的NGO管理法规,建立正式的NGO联盟组织是受到限制的,为更好的解决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的交流,可以采取一些柔性组合的方式来增强各个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互补。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NGO柔性联合的例子,如“反家暴网络”是一个比较典型的NGO网络,其成员包括了反家暴领域大大小小的NGO组织以及一些个人会员。“反家暴网络”的形成是源于一个项目的合作,而后成为各NGO默认的一个沟通平台。又如“环保类NGO”,由环保局把各个环保NGO组织起来,包括很多未注册的草根NGO,政府为他们提供一个沟通平台,每年开年会、组织学习等,同时也为草根NGO提供了一个合法化的途径。“环保类NGO”在圆明园防渗膜事件、保卫都江堰、怒江保护等一系列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较好的实现了政府部门和民间力量的优势互补。
5、组织培训。由于地位的合法性、资金来源限制等问题,不少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面临的问题是难以吸引优秀的人才。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性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服务向深层次发展,使得更多的服务停留在“知识普及”层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机构自身的组织能力建设,即在项目工作和项目管理能力上的缺乏,又影响到未来各机构筹措资金的能力。因此,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势在必行。针对北京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的现状,很难吸引优秀的毕业生直接参加工作,因此在职培训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这也是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被视为开展NGO能力建设的有效而普遍的好办法。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协助,进行人力培训的组织工作,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和民间公益组织的项目合作、学习访问等交流活动。
(二)资金支持
目前我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的资金支持,主要是国外的一些组织提供资金帮助,比如福特基金会、香港乐施会;国内也有一些这样的组织,主要存在于高校,比如清华大学NGO所,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资金支持的作用。资金短缺是大多数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生存的主要问题,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形式解决部分资金问题:
一是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支持,经费从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列支。前提条件是符合立案的标准,办案程序和办案质量均符合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标准,每办结一件民事案件补助800元。
二是对于承办法律咨询的公益性法制宣传机构,给予资金支持,经费从普法经费中列支。前提条件是每咨询一例(含电话和当面)都要有详实记录,经追踪调查,当事人满意的,电话咨询一例,补助经费1-2元,当面咨询一例,补助经费3-5元。所需费用由市司法局向财政局申报。
三是市司法局提出法制宣传或法律援助项目,并制定出工作任务标准,以此向民间公益组织发出要约,凡是符合资质条件,经过许可的都可以承接,并在运转3个月后,达到一定工作数量和质量,并且有社会效果的,由市司法局向财政申请立项给予专门资金支持。
四是以政府的名义进行募捐。目前,我国NGO获得公众捐款的比例相对较低,这与公众对NGO缺乏认知有很大关系。NGO自身吸收募捐能力较差,但是政府部门主导的募捐活动往往能起到较好的效果,因此未来可考虑以政府名义进行募捐,从而获得更为充足的资助基金。
(三)社会舆论支持
社会环境对北京市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影响非常深远。受历史传统影响,我国社会公众对NGO的认知、了解以及认同程度都相对较低。同样,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在知名度、影响力等方面同样存在较大的局限,公众即使知道存在这样的机构,也可能不太清楚这些机构的工作目标、参与方式等,或者对民间公益组织带有偏见。社会宣传工作也会促进形成公众为民间公益组织捐款的社会氛围。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公众捐赠是很多NGO重要收入来源,比如香港乐施会在2000年的收入中,香港公众捐款达7956万港币,占总收入的83.2%;而我国则总体不足30%。因此,我市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非常需要扩大自己以及该行业的知名度,但是仅仅依靠各机构自身的宣传,则在宣传力度、影响范围以及公众信任度等方面都非常有限。如果相关政府部门和媒体能够给予必要的支持,比如在电视台做专题节目、联合各机构举办大型现场咨询活动等,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附件:39家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目录(见下页)
课题负责人:周信
课题承办人:吴军王超军
主要数据来源:零点调查公司
完成日期:2006年12月28日
附件:
39家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机构目录
序号
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机构性质
经费来源
人员情况
1
《法治进行时》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和徐滔法律服务网(简称“一线一网”)
2006年
未注册
个人、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56人,工作人员25人
2
爱心导航文化交流中心
2004 年
工商局注册
个人
专职人员约8人,志愿者800余人
3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1999年成立,2003年注册
民政局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
福特基金会定期资助、北京市司法局支持
专职人员20多人,兼职律师将近4000人
4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2005年
依托律师事务所
来源于政府补贴、社会捐助和向国际组织申请基金
专职律师6人,工作人员4人
5
流动人口之家网站
2004年
东城公安分局
东城区公安分局、东城区政府资助
工作人员4人,志愿者20多人
6
“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
2002 年
工商局注册
福特基金会资助
员工10人,4人全职,6人兼职,另有200-300个义务律师。
7
爱知行动
1992年成立,1994年注册
工商局注册
生物疾病研究所、OSIIND、香港乐施会等资助。
专职人员5人
8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1988年
工商局注册
国内外很多组织、基金会和个人给予过资助,比如中国慈善总会、美国全球妇女基金会、福特基金会、德国博尔基金会
员工专职6人,志愿者大概200人左右
9
打工妹之家
1996年成立,2001年注册
工商局注册
福特基金会、香港乐施会、个人募捐及申请项目获得资金
专职人员3人,兼职律师20多人
1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
2002 年
民政局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
福特基金会资助
中心设主任、执行主任和秘书长各一人,下设两个部:婚姻家庭法部和妇女人权法部,邀请各类专家 8 名
11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
2003年
司法局注册
福特基金会、哥伦比亚大学以及国内一些机构
注册律师12人,其他类型的志愿者30多人。
12
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
2003年
工商局注册
世界银行以及国内的一些法律援助基金
专职人员3人
13
维权365
2005年
工商局注册
组织内部其他的营业性收入
共20人
14
歌乐网络法律援助网
2000年
工商局注册
歌乐网络的营业性收入
6人,全部为志愿者
15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1995年
未注册
福特基金会资助或申请项目资金
中心专职人员11人,兼职3人,志愿者有100多人
16
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1998年
依托高校
美国的一些基金会资助、企业资助、自办培训筹资
员工10人左右,其中3人为全职员工。
17
北京大学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
2006年
依托高校
国内的一些社团组织
共30人,其中专职人员3人,兼职27人
18
朝阳区定南社区法律宣传服务志愿队
2004年
依托社区
学生义卖、部分志愿者自己出钱、居委会资助
45人均为志愿者,其中有在校生30人,退休人员15人。
19
96156北京市社区服务热线
2004年
依托民政局
社区服务中心和律师协会
最多的时候律师有10多个,少的时候也有5、6个
20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1996年
依托高校
部分来自学校
以本校大学生为主,大概有1000人
21
中国人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1995年
依托高校
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已正式注册志愿者累计2650多人
22
朝阳区管庄东里社区法律宣传教育队
2003年
依托社区
居委会资助
13人,均为志愿者
23
朝阳区红庙社区思想政策宣传志愿者服务队
2003年
依托社区
无固定来源
兼职15人,无酬劳;还有30-40名志愿者
24
宣武区牛街街道法律服务站
2004年
依托街道
街道民政科
兼职人员7人
25
朝阳区三间房南里社区宣传工作志愿者队
2004年
依托社区
自发捐款,居委会资助
志愿者36人
26
朝阳区石佛营东里居委会老年维权志愿服务队
2003年
依托社区
居委会资助一部分
7人,均为退休人员
27
青协法律援助中心
1996年
依托高校
依靠学校团委的资助
2625人,全部为志愿者
28
北京工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2004年
依托高校
社区街道办事处给予一些资助
共有8人,其中专职2人,兼职6人
29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学生法学会
2001年
高校
学校支持
共有400人,全部为法律专业的大学生
30
中国公益诉讼网
2006年
依托律师事务所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
共50人,其中8人为专职,42人为兼职
31
北京NGO法律公益咨询网
2005年
依托律师事务所
来源于泰福律师事务所
共10人
32
法制环保在线
2005年
依托律师事务所
上德律师事务所给予一定支持
共3人
33
郝劲松法律公益网
2005年
未注册
志愿者自筹
20人,全部为志愿者
34
北大法律援助协会
2000年
依托高校
——
——
35
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
——
——
——
——
36
北京市林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网
——
——
——
——
37
潘家园社区法制宣传志愿者服务站
2007年
未注册
无
退休法官15人
38
丰台区普法茶亭
2001年
未注册
无
律师30人
39
延庆张军普法工作室
2006年
未注册
无
志愿者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