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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时间:(2007-04-13) 字体 --【 】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新闻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学习宣传物权法的讲话精神,落实刘淇同志在市委市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提出“要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物权法”的要求,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物权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为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物权法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一部事关全体市民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加强物权法学习宣传,有利于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确保宪法在财产关系领域的全面贯彻和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全社会得到更好的落实;有利于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确立并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序和法治化;有利于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物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激发创造财富的活力,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明确物的归属,预防和减少物权纠纷,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切实化解不安定因素,定份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物权观念,确保物权法得到全面遵守和正确的实施,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物权法的重大意义,推动物权法的贯彻实施。

二、学习宣传的重点内容

(一)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

(三)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和规定

 1、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3、关于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有关规定。

三、重点对象和工作目标

物权法学习宣传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加强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学习宣传。

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并抓住学习宣传物权法的契机,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物权法的法制环境,把人们的认识引导到全面理解、依法办事、促进和谐上来;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带头学习和实施物权法,提高运用物权法等法律手段定份止争、物尽其用、科学发展的能力。

四、组织领导

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物权法学习宣传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学习宣传工作的落实。

五、几点要求

全市物权法的学习宣传,以各区县、各单位自己组织为主。为配合学习宣传活动,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聘请专家为各区县理论学习中心组举办专题讲座,针对基层实际编发学习宣传资料,并加强在新闻媒体上的宣传。为做好全市的学习宣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物权法,认真学好物权法,牢固树立物权观念。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做出计划安排,提出要求,抓好落实。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编发学习资料、研讨会等多种方式,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物权法,争当学法用法的表率,增强法律意识,带头维护和实施好物权法。

2、要将物权法的学习宣传列入“五五”普法规划,作为“五五”期间的一项重要普法内容,抓好经常性的学习宣传。各区县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和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要承担起学习宣传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学习宣传。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抓好重点学习宣传活动,保证预期效果。

3、各区县、各单位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抓住重点,充分利用现有宣传力量,促进学习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要认真研究学习宣传物权法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理解法律规定,不断提高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4、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全力配合物权法的学习宣传。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发挥资源优势,充分利用法制专题栏目,加强物权法主要内容、基本概念的宣传,并针对学习宣传中反映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家答疑解惑,正确引导物权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

各区县、各单位学习宣传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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