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在线服务| 查询服务| 公众参与| 政策法规| 北京普法|
司法考试| 律师管理| 公证管理| 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 基层司法| 社区矫正| 队伍建设|
  北京市司法行政网 > 北京普法 > 专题辅导
律师法相关事宜
  时间:(2008-04-23) 字体 --【 】  

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08 年3月18日
    [编者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法律。修订后的《律师法》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全面总结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特别是《律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律师工作取得的宝贵经验,对现行《律师法》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法》的主要宣传内容归纳如下:
  
 1.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哪些人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修订后的《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承办业务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3.修订后的《律师法》确定的律师业务范围是什么?
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4.修订后的《律师法》对解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三难”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关于“会见难”问题,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关于“阅卷难”问题,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关于“调查取证难”问题,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5. 修订后的《律师法》如何规定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修订后的《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6.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哪些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七)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八)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九)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十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四)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十五)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六)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十七)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十八)泄露国家秘密的;
  (十九)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7.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关闭本页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电话 :010-58575683
E-mail:webmaster@bjsf.gov.cn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83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