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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7]11号
  时间:(2007-08-01) 字体 --【 】  

京司罚决[2007]11号

(非定稿)

被处罚人:德国海茵茨·舍费尔博士及伙伴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人:于倍寿(Hans-Christian Ueberschaer)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八号亮马河大厦二座1110室

经查:德国海茵茨·舍费尔博士及伙伴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于倍寿(Hans-Christian Ueberschaer)2006年度在华内地居留时间少于六个月,导致该代表处不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通过年度检验的条件。该代表处未通过我局对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2006年度检验。

现有《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2006年度检验及注册的通知》(京司发[2007]1号)复印件;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年度检验信息》复印件;德国海茵茨·舍费尔博士及伙伴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2006年度检验材料;德国海茵茨·舍费尔博士及伙伴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授权委托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德国海茵茨·舍费尔博士及伙伴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德国海茵茨·舍费尔博士及伙伴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未通过2006年度检验,属于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德国海茵茨·舍费尔博士及伙伴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代表处于2007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德国海茵茨·舍费尔博士及伙伴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在未通过年检注册期间,不得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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