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在线服务| 查询服务| 公众参与| 政策法规| 北京普法|
司法考试| 律师管理| 公证管理| 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 基层司法| 社区矫正| 队伍建设|
  北京市司法行政网 > 诚信记录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7]8号
  时间:(2007-07-26) 字体 --【 】  

京司罚决[2007]8号

被处罚人: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福良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190号建地写字楼4层401室

经查:2005年11月5日,吴成宝以哈尔滨华雨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凯锐所)签定《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凯锐所指派郭福良、刘长征为哈尔滨华雨医药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争议案件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标的额的15%,签约时支付代理费3000元,交通费10000元,剩余代理费在领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议决定书时根据决定书确定的金额结清”。当日,吴成宝向凯锐所交纳了13000元,凯锐所出具了收据,未出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

另查:凯锐所在接受委托代理时,没有对吴成宝提供的授权委托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致使吴成宝得以用虚假材料与凯锐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提起相关行政复议。

现有凯锐所与吴成宝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两份收费收据的复印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笔录,哈尔滨华雨医药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未出具“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说明》,北京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京律纪处〈2007〉第005号),北京市律师协会听证会笔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凯锐所调查说明和自我检查书、凯锐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凯锐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及交通费13000元,未出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代理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凯锐所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关闭本页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电话 :010-58575683
E-mail:webmaster@bjsf.gov.cn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83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