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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7]7号
  时间:(2007-07-26) 字体 --【 】  

京司罚决[2007]7号

(非定稿)

被处罚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冯乃篪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0号国兴家园5号楼401室

经查:2003年9月10日,北京蓝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与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元坤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指派李秋章律师担任蓝盾公司的法律顾问,有效期自2003年9月10日至2004年11月10日止。合同到期后,蓝盾公司未与元坤所续签合同。2006年4月3日,孔德成因与蓝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朝阳法院起诉,蓝盾公司要求李秋章代理此案。李秋章向元坤所汇报后,元坤所在未与蓝盾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同意李秋章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此案。同年5月11日,李秋章以蓝盾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了该案的诉讼活动。

现有孔德成的投诉书复印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196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蓝盾公司与元坤所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复印件,北京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京律纪处[2007]第015号),元坤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的答辩材料复印件,北京市律师协会听证会笔录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元坤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元坤所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意本所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出庭代理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元坤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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