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罚决[2007]6号
被处罚人:盖仁生,男,43岁,北京市众合律师事务所(现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中路南三条5号楼322号(现羁押于北京市天河监狱)
经查:2006年12月18日,盖仁生因犯贪污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一审判决后,盖仁生提起上诉,2007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395号刑事裁定书、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盖仁生律师执业信息、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盖仁生因犯贪污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北京市司法局2007年4月23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现决定:给予盖仁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