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罚决[2007]5号
被处罚人:高书学,男,37岁,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化四路2号院
经查:2007年1月31日,高书学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27日至2007年2月26日止。在法定上诉期内,高书学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现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7)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高书学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高书学因犯妨害公务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北京市司法局2007年4月23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现决定:给予高书学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