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在线服务| 查询服务| 公众参与| 政策法规| 北京普法|
司法考试| 律师管理| 公证管理| 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 基层司法| 社区矫正| 队伍建设|
  北京市司法行政网 > 诚信记录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07]3号
  时间:(2007-04-18) 字体 --【 】  

京司罚决[2007]3号

(非定稿)

被处罚人:冯永华,男,39岁,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文化楼一单元9号

经查:2004年7月17日,俞心如与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汉衡所)签定《委托协议》,约定:“汉衡所指派冯永华担任俞心如之兄俞明东刑事申诉案的辩护律师,俞心如向汉衡所缴纳委托费用70万元,另前期付差旅费20万元、专家咨询费10万元。”当日,俞心如向冯永华支付了20万元,冯永华为其出具了收条。2004年7月26日,俞心如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冯永华个人账户汇款10万元。2006年3月26日,冯永华与俞心如签订《协议解除书》,约定:“解除2004年7月17日签定的委托协议,冯永华向俞心如退款28万元。”冯永华之后未履行该协议。

另查:2006年11月,俞心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汉衡所及冯永华退还3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冯永华于2007年3月15日前退还俞心如30万元,汉衡所张万臣、邹忠臣律师做为担保人。2007年1月31日,担保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缴纳了30万元。

现有俞心如的投诉书复印件,俞心如与汉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复印件,冯永华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俞心如给冯永华汇款的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冯永华与俞心如签订的《协议解除书》复印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复印件,北京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京律纪处〈2007〉第002号),北京市律师协会听证会笔录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冯永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冯永华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冯永华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2007年4月2日起至2008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关闭本页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电话 :010-58575683
E-mail:webmaster@bjsf.gov.cn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83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