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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06]8号
  时间:(2006-12-28) 字体 --【 】  

京司罚决[2006]8号

被处罚人:北京市定坤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梅定明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6号楼2503、2505室

经查:北京市定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定坤所)2006年2月批准成立。2006年4月至5月,定坤所在未与委托人张金芝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下,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法律专用文书,指派杨卫平、文知泓律师代理张金芝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诉讼一案。2006年5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文知泓律师未参加庭审,杨卫平携另一个人以杨卫平、文知泓的名义持定坤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庭函等法律专用文书出庭参加案件庭审。当日,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监行初字第0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该案原告张金芝的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市定坤律师事务所杨卫平、文知泓律师。

另查,杨卫平为定坤所聘用的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文知泓为该所合伙人、律师。

现有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06]监行初字第09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定坤所介绍信及诉讼函、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笔录、杨卫平的代理词、定坤所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定坤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

我局认为:定坤所不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采用出具律师服务专用文书的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九项的有关规定,内部管理混乱,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定坤所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2006年11月29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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