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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9日,顺义区高丽营镇12位农民来到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一进门便激动地说:“感谢政府,感谢你们啊,我们拿到补偿了……”,边说边展开一面锦旗,上写“热情服务,时刻为民”八个金黄的大字。他们说:“我们也不会说什么,只能送面锦旗来表达我们的一片感激之情了。” 原来,12位农民原是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员工,他们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几年至十几年不等。但是单位始终没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仍未同他们签订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存在多处违反劳动法并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比如,劳动环境差,工作场所有害气体污染严重,拖欠工资,未给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更为严重的是,自2008年1月22日始,用人单位甚至不让他们进厂工作,他们只能待岗在家,生活无着落。 2008年2月27日,他们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了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接待人员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决定受理此案,当日便指派北京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志强办理此案。段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虽然是他们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是由于单位存在着拖欠工资等违法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也是应该获得补偿的。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2008年3月3日,段律师代理他们向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拖欠工资以及待岗期间的生活费。3月17日,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用人单位支付12人各项补偿共计84000元。他们很快拿到了补偿,欣喜万分,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 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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