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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涉农法律援助情况调研
  时间:(2008-03-31) 字体 --【 】  

    为了全面了解北京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区县座谈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现将调查结果整理如下。
    一、北京市农村人口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2006年发布的信息显示,2006年北京市农村人口约为220多万户,678万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620元,比2005年增长9.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7%,其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民达到8.1万人。农民工数量达到386万,包括100万左右的北京籍农民工和286万的外地进京务工人员。
 
    二、抽样调查情况
    本次全市农民涉法情况调查共发放问卷2440份,其中朝阳、海淀、丰台各100份,大兴发放240份问卷,昌平发放300份问卷,通州、门头沟、房山、平谷、延庆、怀柔、密云、顺义等区县各发放2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363份。
    参与本次调查的年龄层分布,分别是18-30年龄段345人,占总人数的15%;30-40年龄段540人,占总人数的23.5%;40-50年龄段745人,占总人数的32.4%;50-60年龄段455人,占总人数的19.8;60岁以上215人,占总人数的9.3%。
总体来说各年龄层段分布比较均匀,也能客观地反映调查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所有调查对象中,从事种植、养殖、畜牧业等传统农业劳动的农民为1296人,占55.1%。北京市现行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中,增加了关于因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而主张权利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条款。
    从事其他劳动的为1056人,占44.9%。另有11人此项未作答。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大趋势,传统农业已不再是京郊农民谋生的单一手段。我们增加了关于农民在劳务方面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中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条款。
    在已有对遭受家庭暴力提供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增加了为因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条款,旨在加强对“老”“少”群体的帮助。
    在问卷设计的涉法问题中,与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打过交道的农民为843人,占35.7%。与乡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打过交道的农民为1141人,占48.2%。
    两项数据表明,农民遇到矛盾纠纷甚至法律事务,更多的依赖其他手段途径,没有形成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意识,农村法律服务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注意力比较集中在城区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法律服务与地区的经济因素密不可分,如何做到宏观调控,更大限度的调动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从事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积极性,更好的发挥、利用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的优势,将是今后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点。就目前而言,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和区位优势,推行司法所“分散受理”,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批”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简化受理农民和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快速办理严重侵害农民和农民工利益的案件。不断总结经验,发挥司法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
    调查中,亲戚、朋友或熟识的人中,申请过法律援助的人为452人,占总人数的19.1%。这说明北京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开展得还不到位,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大。填补这段空白和不足,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是今后一段时间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
    京郊农民日常关心的问题依次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1323人次,占56%;土地确权和土地承包850人次,占36%;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818人次,占34.6%;看病买药686人次,占29%;老人赡养626人次,占26.5%;
义务教育623人次,占26.4%;子女抚养592人次,占25.1%
法律知识561人次,占23.7%;领取劳动报酬551人次,占23.3%;拆迁补偿499人次,占21.1%;宅基地498人次,占21.1%;购买合格的种子和化肥485人次,占20.5%;村务公开430人次,占18.2%;相邻关系390人次,占16.5%;领取抚恤金、救济金280人次,占11.8%;析产185人次,占7.8%;离婚76人次,占3.2%。
    上述数据显示,农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法律援助的范围上已都有所体现,农民关注自身的社会保障待遇,是基于生存首要条件的考虑。土地问题、医疗事故等问题,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实践当中操作确有困难,暂不列入法律援助扩大的范围。其它热点关注的问题,在市司法局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中,都有所体现。适当增加北京市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范围,满足京郊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有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与部分区县的座谈和收集整理情况之后,我们发现农村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农民的维权意识有所增长,但是法律知识还很匮乏,依法维权缺少经济保障,是今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重点援助对象。
   (一)农民遇有纠纷,调解是主要的解决方式。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中国传统社会强调德礼教化而忽视法治。其注重的是互相忍让而不是追求明辨是非。二是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惧讼”和“仇讼”的思想。农民更习惯于用民间调解和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而不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
    (二)部分农民对法律援助机制缺乏信任。
    法律援助机制有两个特点,一是法援机构属于国家机构,体现国家意志。二是它对群众提供的法律援助是无偿的。基于这两个特点再加之农民的整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不强,对国家宪法的理解比较狭隘,可能会增加法律援助的风险。例如,有些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败诉,受援人可能认为是援助人不尽力或有失公正造成的。这种想法直接影响了他们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客观评价。很可能会走上“非正常上访”的道路,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三)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会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全市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律师资源集中在城区而远郊区县资源稀缺的不平衡日益凸现。
    三、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
    在农村及农民工聚集地,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法律援助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一是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北京已在全市社区(乡镇)建立3000多家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法律服务触角深入生活遍布全市。有效利用这些服务网点,深入宣传。二是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村,充分利用广播、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知识。设立广播宣传日,通过无限广播,向村民宣传法律援助基本原则、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三是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宣传日宣传、送法下乡、宣传展板、法律咨询等途径,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使村民了解法律援助。四是与当地其他部门相互协调,联合宣传。例如,可以与当地中小学校联系,采取讲座的形式,将法律知识送进校园,初步培养农村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可在外来人口聚集的村,利用人口学校,针对农民工开展维权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正确引导,加强农民维权意识。
  仅仅了解法律援助是不够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让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要改变以往的“坐着等”的工作方式,要“走出去”,要变被动为主动,引导农民正确维权、依法维权。一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并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二是要深入农村摸底,主动寻找援助对象,以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单位,调查本镇法律援助对象的数量、类型,基本掌握农民家庭需求法律援助的现状和走向。三是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应援尽援。四是法律援助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调,杜绝因无法交纳诉讼费而致使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发生,使受援农民能够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
 (三)保障质量,提高法律援助公信力。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因此,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一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要认真、负责。不能因为农民法律知识少、是弱势群体就敷衍了事。二是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不断学习新政策、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对待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要认真做代理工作,避免因业务不精而影响到案件承办的质量。三是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的监督管理,完善案件回访制度,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赢取受援人的信任。
    (四)争取乡镇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经费。
 目前法律援助经费基本上全部靠区级财政拨款,由区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管理使用。面对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支出也不断增加,占据了法律援助经费绝大部分。且区级法律援助机构需协调全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展和开展,综合平衡后,能够专项用于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只有极少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完全依靠区级财政拨款的方式很难满足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的需求,亟待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渠道,设立农村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乡镇为我国单独的一级人民政府,有其独立的财政收支。所以,争取乡镇级财政投入,是解决目前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一条可行之路。同时,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可加大法律援助基金的募集力度,从中划拨部分作为发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专用。通过这样多渠道筹集农村法律援助经费,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经费短缺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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