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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08-03-14) 字体 --【 】  

京司发[2007]139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6〕44号)要求,结合我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证》的颁发

(一)符合《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考核合格的公证处,填写《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申请表》,经区县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予以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有效期为四年。

(二)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2006年3月1日之后,公证处变更负责人、办公场所等事项的,需经市司法局核准,到相关部门办完变更登记后,按上条规定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

(三)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颁发执业证书:

1、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2、负责人不是公证员的;

3、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关于《公证员执业证》的换(补)发

(一)年度考核合格并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填写《换发<公证员执业证>申请表》,经公证处和区县司法局审核,上交原《公证员执业证》后,市司法局予以换发新的《公证员执业证》。

(二)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2006年3月14日以后变更执业机构的公证员,应填写《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经市司法局核准后,按上条规定换发新的《公证员执业证》。

(三)原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区县司法局报市司法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四)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现持有的执业证收回予以注销:

1、有《公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职情形的;

2、《公证法》施行前,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换发执业证书:

1、受到暂时停止执业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2、有应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尚未查处的;

3、有其它应当暂缓换发执业证书情形的。

(六)公证员有《公证法》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区县司法局应当报市司法局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公证员终止执业的,由执业机构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本人的《公证员执业证》一并交市司法局收存。

(七)公证处要对公证员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换(补)发<公证员执业证>一览表》,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的颁(换)发工作是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证书管理的重要措施。做好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保持全市公证行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相关内容,切实保证这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地开展。

(二)要高标准、高质量、按时限要求上报材料。本次上报材料涉及公告内容,各公证处、公证员要认真核对信息,按要求打印或正楷填写(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材料,并于8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司法局公管处。

(三)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公管处。联系人:王彦杰、阮娜,联系电话:58575656、58575651。

附件:1.《公证机构执业证》信息登记表

2.换发《公证员执业证》申请表

3.补发《公证员执业证》申请表

4.公证员免职报审表

5.换(补)发《公证员执业证》一览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公证 执业证△ 通知                         

  抄送:市公证协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5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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