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发[2007]158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了贯彻落实《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我局拟制了《北京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已经司法部核定。按照《北京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要求,北京市行政区划作为一个公证执业区域,全市公证机构在北京市区域内平等执业,依法办理公证业务。公证机构的名称统一变更为“北京市+字号+公证处”的样式,现将核准后的公证机构名称通知如下: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原北京市公证处)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原北京市第二公证处)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原长安公证处)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原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
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原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原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
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原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原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
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原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
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原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
北京市燕京公证处(原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原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原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保留现名称不变)
北京市华夏公证处(原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
北京市恒信公证处(原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公证处)
北京市嘉诚公证处(原北京市房山区第二公证处)
北京市潞洲公证处(原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
北京市龙诚公证处(原北京市顺义区公证处)
北京市利兆公证处(原北京市昌平区公证处)
北京市志诚公证处(原北京市大兴区公证处)
北京市国泰公证处(原北京市怀柔区公证处)
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原北京市平谷区公证处)
北京市夏都公证处(原北京市延庆县公证处)
北京市渔阳公证处(原北京市密云县公证处)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公证机构 名称 通知
抄送:市公证协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7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