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发[2007]166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现将《司法部关于任命刘婷等9名同志为公证员的决定》(司发函[2007]255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将文件精神通知有关人员,并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6]第18号)做好新任公证员的签名章刻制工作,签名章刻制完成后30日内报我局备案。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要加强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如出现《公证法》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公证员签名章备案登记表》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公证员 任命 决定 通知
抄送:市公证协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7年9月3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