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发[2008]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张炫宗由北京市正阳公证处转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执业。
二○○八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公证机构 变更 决定
主送:张炫宗
抄送:朝阳区司法局、西城区司法局、正阳公证处、中信公证处、市公
证协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