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
去年九月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深入传达贯彻了中办文件、司法解释和部颁规章,部署了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任务。我局充分认识到,抓好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对推进北京市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是一个千载难逢的重要机遇。会议一结束,市局党委立即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传达贯彻,并将会议精神迅速转变成我市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实际行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制定出台政策,部署改革任务
参加会议回来后,我局领导抓紧向市委、政府负责同志,详细地汇报了会议精神,并将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贯彻落实的意见及我局与市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一并呈报市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我们的意见非常重视,市政法委专门召开书记办公会,对我局提出的调解与诉讼衔接问题、实行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六统一”问题、将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和培训经费列入财政保障等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共识。市委书记刘淇同志及其他八位常委审阅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并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转发了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全市健全街道(乡镇)、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六统一”的标准,财政部门每年为人民调解员支付人均80元的业务和培训经费,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争取到有利的政策。接着,在市委政法委的组织下,召开了三级法院主管领导、各区县和街道(乡镇)主管领导、各区县司法局长、全体司法所长参加的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直接将中办文件、司法解释、部颁规章的主要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和市司法局、市法院的工作部署传达贯彻到基层。
二、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按照市委、政府的意见,我们以建立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突破口,狠抓两级调解组织建设。首先,我们在全市开展了轰轰烈烈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市局采取组织发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措施,要求全市所有街道(乡镇)于今年九月底全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由于任务明确、政策到位,各区县对组建街道(乡镇)调解组织工作十分重视,目前全市已完成了80%的组建任务。其中,东城、西城、朝阳、通州、密云等重区(县)已完成组建工作,并呈现出“三高”特点。一是组成人员素质高,调委会成员全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院校教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及有丰富经验的基层调解主任组成,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80%以上,硕士和博士也有相当数量。二是规范化标准高,全部达到了“六统一”要求。三是街道(乡镇)领导重视程度高,全部由基层党委、政府下发成立调委会的文件,专门召开成立大会,并为调委会配备了办公用房,建立了规范的调解室、购置了电脑等办公用具,在“硬件”配备上给予了最大支持。
其次,我局下发了《关于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建设工作的意见》,分三个阶段对现有社区、村调解组织进行整顿。第一阶段进行思想发动,统一认识;第二阶段结合社区、村委会换届,调整、建立调解组织,做好人员选聘工作;第三阶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检查验收。从目前已完成换届工作的东城、西城、宣武等区情况看,调委会面貌焕然一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平均年龄45岁,比上一届下降6岁,大专以上学历占90%,提高30个百分点。
第三,我们按照市委、政府的要求,狠抓人民调解委员会“六统一”的落实。市局为全市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制作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标识、徽章,区县局按市局标准统一制作社区(村)调委会的印章、标识、徽章,由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分别发给经验收合格并登记备案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调解人员业务素质
为了使全市人民调解员全面理解掌握“三个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人民调解程序,熟练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文书,我局下大力气狠抓培训工作。首先,开办了人民调解工作骨干培训班,聘请最高院法官、司法部基层司领导、法学专家等就司法解释、部颁规章及相关调解知识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讲解,为区县开展培训工作培养师资。为了保证培训工作质量,我们制作了教学光盘,并为全市人民调解员统一购买了关于司法解释和部颁规章的学习资料,发到基层作为培训的基本教材。
第二,组织各区县开展对调解人员、司法助理员的集中学习培训。以重点讲解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程序与原则为内容,保证在岗人员全部轮训一遍以上。密云县为加强培训工作还依托县委党校成立了以县委分管书记任校长、司法局长任教务长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学校。
第三,开展全市司法助理员职业技能大练兵活动。我局下发了《练兵实施意见》,组织编写印发了《练兵大纲》、《练兵方案》和《练兵题库》,通过层层开展练兵竞赛,选拔、树立业务标兵,鼓励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争先创优,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上水平。
第四,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根据学历、能力、工作时间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三个等级的评定,其中一级调解员由市局评定。市局统一制做等级徽章与证书,挂牌上岗,以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感、荣誉感。
四、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实现有机衔接
我局加强与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就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具体问题达成共识。市高级法院要求法院系统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实现以公正、效率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中,适用适度审查原则和严格执法原则,即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时要充分注意人民调解的特点和调解纠纷的实际情况,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严。对有关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裁判问题和审判程序等也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各基层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联系,共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法官定人、定点、定期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建立双向聘任参与制度,即法院、法庭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陪审员,安排他们参与案件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调解委员会选聘法官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对调解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
通过以上工作,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初步形成组织、制度、工作、报酬、保障五落实,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我们要不断总结,学习先进,寻找差距,对全市调解组织实现科学化、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稳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