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德胜街道公共服务大厅“公益法律服务室”。
公益法律服务主体:中同律师事务所赵爱梅律师;德胜司法所司法助理员闫玉梅;新外大街北社区民调主任徐庆木。
公益法律服务对象:高××,女,现年44岁,无业,帮教安置对象,现住××大街××号×楼×门×号。
[案情简介]
高××1985年毕业于××市卫生学校,后分配到中医研究院××医院从事护士工作。1992年因无故旷工被单位除名。1992年至2004年期间高××因卖淫三次被劳动教养。2004年5月高××劳教期满后其母不再让其回家居住,高××只好在楼道内搭床居住并做饭生活了三年多。高××身患多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平时依靠捡拾废品为生。其居住的楼道内长期堆放杂物废品,卫生条件极差,周围居民反映十分强烈。
矛盾焦点:高××第三次解教后,其母将她拒之门外,社区主任多次劝解无效。其母甚至为了躲避女儿,宁愿将三居室住房长年锁闭,自己投靠亲属,也不让亲生女儿进门,且高××也不知母亲去了何处。经产权单位证实此房单位分配时有高××的居住权,但高××自知其犯罪给母亲带来的痛苦和怨恨,因此尽管自己在楼道里住了三年仍不愿诉其亲母。
[办案过程及结果]
德胜街道公共服务大厅公益法律服务室接办此案后,两次在高××所在的社区召开协调会,邀请社区公益律师、社区民警、司法助理员、民调主任、人民调解员、物业管理负责人等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高××的居住权问题。协调会最终落实各职能部门的责任,由社区民警负责查找高××母亲下落,并谈话教育。司法助理员与社区公益律师找高××谈话教育(高××仍在帮教安置期),从关心其本人及周围居民生活的角度,希望她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出示了物业管理部门开具的高××拥有此房居住权的证明材料。在公益法律服务室的主持下:高××的母亲看到了女儿的凄惨状况及社区公益律师草拟的起诉书,终于同意了高××进屋居住。这件困扰社区3年的复杂事件于今年六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此案情况特殊。高××之母因痛恨女儿的犯罪不愿接纳其居住。高××深知自己给母亲带来的痛苦,宁愿住楼道也不愿与生母对簿公堂。此案是公益法律服务室运用综合协调能力妥善解决的一个特殊疑难纠纷的成功案例,它为今后解决类似错综复杂的纠纷提供了借鉴。此案留给我们的反思:帮教安置对象基本生活问题的妥善解决是预防、防止他们重新犯罪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