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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为和谐呕心血 满腔热情献民调
  时间:(2006-09-28) 字体 --【 】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联合接待室人民调解员张丽芳

    我叫张丽芳,是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合接待室的一名调解员。我原是一名国家公务员,也是全国首批通过考试获得律师资格和审计师资格者。我从事行政公务的同时兼职过机关法律顾问、大学法律授课老师等工作。2005年退休后,我被聘任为八宝山街道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合接待室调解员。在担任调解员期间,我用自己的执着,努力去体现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合接待室这一新的组织形式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应起的作用。在工作之余,我写下了约6万字的调解笔记和心得体会。在实践中,我深深地爱上了人民调解这一岗位,并努力做到用法、用心、用理、用情去化解各类纠纷。我在调解日记中写过这样几句话:“调解是一种责任,调解是一种能力,调解是一种境界。莫道沧桑年事高,愿将余生献“民调”。为求国泰民安日,呕心沥血不辞劳。”我是这样写的,也是这样做的,我以一颗诚挚之心倾注于人民调解工作。下面我简单汇报一下我的几点做法和体会。

一、坚持原则、依法调解

    人民调解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是实现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我在工作中严格遵循依法调处的工作原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05年8月12日上午,联合调解室受理了派出所民警转来的一起因小孩烫伤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河南籍个体经营者胡庆海之女胡安亭(13岁)于2005年8月9号上午到个体户郭太宏的面馆买拉面,不慎滑了一跤,左手被一边锅里的热面汤烫伤。8月12日上午胡安亭的父母到郭太宏的面馆要求郭太宏陪胡安亭到医院去换药,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110出警。胡庆海提出小孩是在郭太宏的面馆里烫伤的,郭太宏应当负责孩子的治疗费用;郭太宏认为是胡安亭自己不小心烫伤,与自己没有关系。我与八宝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一起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处,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法律条文,分析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一方面,郭太宏作为面馆的经营者,对就餐顾客人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而且他应当预见到滚烫的面汤放在接近顾客的地方可能会伤及顾客,所以郭太宏存在过错,对胡安亭的烫伤应当负有一定责任。而另一方面,胡庆海作为胡安亭的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且胡安亭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中也应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所以胡安亭不慎烫伤其父与本人也负有责任。双方当事人看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后,口服心服,表示愿意各自承担责任。胡庆海与郭太宏都表示对调解很满意并握手言和。

    今年辖区内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北重重德物业公司与王秀霞产生了一起劳务纠纷。王秀霞(女,49岁)原系北重厂职工,2002年8月因企业改制内退。王内退后到北重重德物业公司从事临时信报员工作(报刊收发),双方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2005年10 月永乐东区取消信报员岗位,王秀霞被解聘,重德物业给其另外安排工作,王不同意。并向公司提出其在内退前及在重德物业公司上班期间公休日、节假日工资补偿,要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补发节假日、公休日工资两项31680元,并追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共1万元。双方几经协商不成,王秀霞于2006年3月8日到府右街上访。在仔细查看重德物业公司与王秀霞签订的用工合同书之后,我认定这是一份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于是告知王秀霞以上法律规定,打消了王索要工资补偿及其他赔偿金的念头。经协商,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由重德物业予以王秀霞一次性补助4000元。事后王秀霞给我们送了一面锦旗,上写“黎民矛盾巧化解,排忧解难创和谐”。

这两起矛盾纠纷的调处充分体现了熟悉法律知识,依法调处的重要性。此纠纷调处结束后,我以此例写出题为《依法辨曲直、明理息纷争——一件久调难决的劳务纠纷调处纪实》长达三千字的调解笔记,详细的分析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异同。

二、心系大众、情暖民心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作为一名调解员必须热爱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人民群众倾注满腔热情。05年8月7日正值周末,值班民警找我共同调处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互殴事件。原来是两对隔墙而居的夫妇,因琐事发生矛盾,互相辱骂,继而互殴,双方互有致伤。其间三次报警,110三次接警出现场。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愤,大有继续互相报复,扩大事态的情势。我一面耐心地向他们讲述和睦相处、安居才可乐业的道理,一面帮他们回忆当初融洽的邻里情谊,并严肃告知他们互相殴斗的严重后果。经过前后7个多小时苦口婆心的讲法论情、反复解劝,终于使双方当事人对自己因不冷静而酿成的这场邻里矛盾感到了自责,互相做了自我批评。一场已经发生并可能趋向恶化的邻里纠纷得到化解。虽然,我的休息时间被占用了,但我觉得能够为群众做点事就算再辛苦都是一种幸福。

    工作中,我非常关注弱势群体,热情接待老人、妇女,向他们解答有关赡养、扶养的有关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我用微笑迎来激愤和忧愁的当事人,然后用法律和真情解开他们的心结,让他们一个个带着笑容和宽慰离去。以爱国忧民之心做到“调纠纷,暖民心”。

三、甘于奉献、乐于探索

    调解是一种责任,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境界。我不为名、不图利,只求国泰民安。我用心调解每一起纠纷,不管事大事小,不管在什么时间,是否需要加班,我从不草率了事,而是尽职尽责,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一天,我接到这样一起纠纷:房主周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刘某,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800元。后周某发现刘某以更高的租金转租给五个妙龄女孩。周某顿时觉得自己被耍了,他要求五个女孩立即搬家走人。这时女孩们虽然知道了自己也是受骗者,但是也不甘示弱,声称交了房租就能在这儿居住,坚决不同意搬家。周某情急之下,带人强行卸下房门,矛盾不断升级。这起纠纷110接警,转到联合接待室,我从上午9点一直到调到下午2点,中午饭都没吃,用了近5个多小时的时间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看到当事人脸上满意的笑容,连续工作的劳累和饥饿都一扫而光。

    我还积极的参加街道辖区内的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探索应对复杂纠纷的有效途径。如:鲁谷小区280多户居民与建工集团之间施工扰民纠纷,远洋山水二期工程因夜间施工发生噪音扰民,40多名居民到工地堵门等事件。其中永乐东小区与小学校园改造,影响居民出行,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的事件,区委书记和有关领导都有批示。

    实践证明,调解员给当事人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并不难,但调解的真正目的是化解矛盾,不留后患,使当事人守法尊德意识得以提高。所以,我更注重的是当事人思想的转变,人格的升华。使无理横行者能够悬崖勒马,使善良懦弱者能够解开怨结。在工作中,我努力把执法水平、协调能力、高度的责任心融入调解工作中。我把调解工作归纳为“四大员”,即:法律法规的宣传员,熄火灭焰的“消防员”,抑恶助善的战斗员,构筑和谐的调解员。我要努力当好这“四大员”,认真履行民间纠纷调解联合接待室调解员的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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