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司法局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让广大律师为“新北京,新奥运”和新农村建设服务,就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出台了指导性意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各区(县)要组织律师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团,参与区(县)领导信访接待活动,指导本辖区重大、疑难纠纷和群体性利益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建立人民调解律师顾问制度。在律师资源丰富的城八区,要建立人民调解律师顾问制度,力争在2006年底前实现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1名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2007年底前实现50%的社区调委会有1名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三、建立区(县)级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专业性强、涉法性强、与群体利益紧密相关的矛盾纠纷,要求区县建立区(县)级以律师为首席调解员的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
四、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与信访、治安等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调解工作情况,定期排查群体性利益纠纷,形成联动调解机制。
五、介入信访调解。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要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及各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工作,积极参与论证政府征地拆迁等重大决策中有关群众利益安排的法律处置方案,预防矛盾;积极参与论证重大疑难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案,化解纠纷。
六、介入仲裁调解。进一步加强市律师协会与劳动仲裁等部门的合作,选派更多优秀律师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探索律师协助消费者协会等行业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和方法;探索建立以律师协会为平台的当事人和解机制。
七、推进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八、推进诉内律师和解工作。要积极配合法院,进一步推进诉内律师和解工作。
九、加强基础保障。市、区(县)两级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市律师协会设立专项基金,鼓励律师参与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