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司 法 局
京司罚决[2010]4号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樊勇,男,48岁,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枣子营北里27号楼805号
经查:2010年9月26日,樊勇因行贿罪被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法定上诉期内,樊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现有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2010)足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大足县人民法院(2010)足法刑初字第238号执行通知书(存根)复印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248号执行通知书(存根)复印件、重庆市司法局《关于移送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樊勇律师向法官行贿材料的函》、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谈话笔录、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以及樊勇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樊勇因犯行贿罪受到刑事处罚,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经北京市司法局2010年11月1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樊勇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行政处罚 决定
主送:樊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抄发: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