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二)申请条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
(四)申请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北京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由许可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机关出具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5、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其中: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住所;
2、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