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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时间:(2012-01-30) 字体 --【 】  

(一)申请条件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二)申请条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
    (四)申请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北京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由许可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机关出具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5、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其中: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住所;
    2、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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