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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发[2008]105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 批准成立“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BOYOU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4号楼1007室 负责人:裴宇琼 合伙人:裴宇琼 杨丰增 于燕汀 二、批准《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101402。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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