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詹楚材,男,72岁,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8号楼1508室
2007年4月11日,我局接到当事人耿军的投诉,反映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詹楚材在“法大[2006]物鉴字第124号”鉴定中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等问题。
经查:2007年2月7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詹楚材接受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邀请,在未告知并征得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参与了“法大[2006]物鉴字第124号”鉴定,并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文书中以“鉴定人”的身份签名。
现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函、“法大[2006]物鉴字第124号”鉴定书、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
我局认为:詹楚材作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在未告知并征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参与了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并在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文书中以“鉴定人”的身份签名,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和第九条第二款“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的规定。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詹楚材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