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司法局:
为保障奥运安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司法所工作效率,确保实现平安奥运,市局决定为全市司法所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为有效管理和使用,防止电动自行车损坏和被盗事件的发生,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司法局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由市司法局统一采购,向各区县司法局配发,由各区县司法局负责办理牌照等事宜,并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二、电动自行车原则上用于社区矫正干警工作期间的走访、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和其它与工作相关的公务活动。
三、各区县司法局应定期检查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情况,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不得外借和私用,不得乱停乱放,以避免被盗丢失。
四、电动自行车应定期保养,并指定专人维护,保持外观整洁和驱动性能良好,做好行车记录。
五、各区县司法局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交通法规教育,杜绝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教育驾驶人员在行驶时,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六、电动自行车日常维修和保养费用由各区县司法局负担。
七、各区县司法局应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并报市司法局监狱劳教工作联络处备案。
八、本规定由市司法局监狱劳教工作联络处负责解释。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