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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之三)
  时间:(2006-10-09) 字体 --【 】  

——台湾有关情况介绍

 

    我国台湾地区社区矫正立法突出特点是注重对违法犯罪的少年儿童的回归教育。台湾地区有专门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少年及儿童保护事件执行法》。对少年儿童犯罪的社区矫正,台湾地区极其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例如:“少年法院审理事件,……应对少年裁定下列保护处分:1、训诫,并得予以假日生活辅导;2、交付保护管束,并命为劳动服务;3、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或教养机构辅导;4、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

    对于保护处分的执行,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并可从其规定看出,社会力量协助参与的情形。如:训诫时,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的人及辅佐人到场。少年的假日生活辅导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护官于假日实施,对少年施以个别或群体品德教育,辅导其学业或其他作业,并可要求其进行劳动服务,使其养成勤勉习惯及守法精神;其次数由少年保护官视其辅导生效而定。假日生活辅导,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护官的意见,将少年交付适当的机关、团体或个人为之,受少年保护官的指导。

    对于少年的保护管束,由少年保护官负责。少年保护官应告知少年遵守的事项,与其经常保持接触,注意其行动,随时加以指示,并就少年的教养、医治疾病、谋求职业及改善环境,予以辅导。少年保护官执行前项职务,应与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的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护官的意见,将少年交付适当的福利或教养机构、慈善团体、少年的最近亲属或其他适当的人保护管束,受少年保护官的指导。
  对于少年的交付安置辅导及施以感化教育时,由少年法院依其行为性质、身心状况、学业程度及其必要事项,分类交付适当的福利、教养机构或感化教育机构执行,受少年法院的指导。感化教育机构的组织及其教育的实施,由法律规定。

借鉴经验:
  1、注重家庭以及社会的感化作用。
  2、由法律对部分社会力量的组织及其实施进行规定。
  3、社会力量的参与受少年保护官或者少年法院的指导。
  4、潜在的利用社会大环境对少年儿童罪犯进行指导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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