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中国致公党中央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的发言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由此,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国六省范围内全面展开。社区矫正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它符合我国民主制度发展到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通过对特定对象以非监禁的形式执行刑罚,不断完善刑罚方式,有利于合理配置刑罚资源,使刑罚更多体现社会化、人性化特征。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方式,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却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范围主要包括有: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等多方面的问题。
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利于全面贯彻中共和政府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社区矫正也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社区矫正在目前尚属试点阶段,经过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和群众的拥护。由于试点期间,一套完整的社区矫正运作机制还处在探索与完善阶段,如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我们当前迫切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我们建议:
1、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公、检、法等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分工合作。人民法院要严格使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制定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牵头单位,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和帮助工作。
2、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要建立相关组织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政策、制度,检查和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做好与政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完善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
3、 加强矫正队伍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鼓励长期从事公、检、法离退休人员积极参加当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法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建立每个矫正对象档案,了解每个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经济情况,根据每个人的特点,安排他们社区工作,帮助服刑人员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4、 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宣传工作,利用有关新闻媒体,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必要宣传,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开展社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