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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
  时间:(2004-07-06) 字体 --【 】  

(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通过) 
 

  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刑法、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经过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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