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通过)
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刑法、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经过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