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第五十号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