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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0]2号
  时间:(2010-05-07) 字体 --【 】  

    被处罚人:唐吉田,男,42岁,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文河委11组(现住北京市崇文区定安里11号)
    经查:2009年4月,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明及家属委托,指派本所唐吉田律师担任杨明刑事案件二审阶段辩护人。2009年4月27日,唐吉田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参加了法庭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唐吉田不服从审判人员的多次制止,不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扰乱了法庭秩序。在法庭辩论阶段,唐吉田无正当理由退庭,导致庭审被迫中止一段时间,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现有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函复印件、杨明及其家属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中法函[2009]34号司法建议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2009)泸刑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庭审笔录复印件、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何锋法官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身份证明、泸州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朱松林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身份证明、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调查笔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唐吉田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唐吉田律师在案件庭审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不服从审判人员多次制止的行为,以及庭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北京市司法局2010年4月26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现决定:给予唐吉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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