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的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
第三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决定前,应向固定居住地派出所核实其居住地址。派出所应予配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应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并当庭做出书面保证。被告人或罪犯系未成年的,由其监护人做出保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或决定做出后7日内持《刑事判决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判决生效后或决定做出后,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文书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至罪犯固定居住地所在区(县)司法局基层科。材料应当自判决生效或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发出。区(县)司法局基层科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将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人民法院。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结案登记表(复印件)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病残鉴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结案登记表(复印件)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第三章 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所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看守所应向固定居住地派出所其居住地址。派出所应予配合。
第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所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看守所应发给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同时令其做出书面保证。
第十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所时,看守所应告知其自出所之日起7日内持《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假释证明书》或《释放证明书》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所后,看守所应将有关文书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至罪犯固定居住地所在区(县)司法局基层科。材料应当自罪犯出所之日起7日内发出。区(县)司法局基层科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将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看守所。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复印件),病残鉴定表(复印件),具保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材料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假释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假释裁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材料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材料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第四章 监狱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监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监狱应向固定居住地派出所核实其居住地址。派出所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监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监狱应发给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同时令其做出书面保证。
第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时,监狱应告知其自出监之日起7日内持《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或《假释证明书》或《释放证明书》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假释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后,监狱应将有关文书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至罪犯固定居住地所在区(县)司法局基层科。材料应当自罪犯出监之日起7日内发出。区(县)司法局基层科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将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监狱。
假释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假释裁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出监鉴定表(复印件),近三年内年度评审鉴定表,心理评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出监鉴定表(复印件),近三年内年度评审鉴定表,心理评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第十六条 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应当自接到监狱管理局的批复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直接送达罪犯固定居住地所在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紧急保外就医的,应立即送达。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复印件),病残鉴定表(复印件),具保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出监鉴定表(复印件),近三年内年度评审鉴定表,心理评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看守所和监狱向司法行政机关寄送社区矫正文书材料不影响有关法律文书向派出所的送达。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京社区矫正[2003]1号)中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