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令第七号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