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5.02.01【实施时间】1995.02.01
5.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可否参加高考
问:我省永安市一中学生因合伙盗窃于1990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半。该中学生今年参加高考。省教委提出,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规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要经过两年考察,方可决定是否能参加高考。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升学不受歧视。根据这一规定,该中学生今年是否可以参加高考?(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7月2日)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因此,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高考。(199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