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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时间:(2004-07-06) 字体 --【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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