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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的审核
  时间:(2008-05-13) 字体 --【 】  
事项编号:   0008C006-06
事项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的审核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38号2001年12月27日)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 2002年7月4日)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办公地址: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58575482
办理程序: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的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2、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3、已经丧失《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4、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二、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 2001年12月27日)
2、申请人自收到司法部核准注销通知之日起,应当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作注销公告,交回所有代表执业证和雇员证,并依法进行清算审计。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完税情况;代表处余额的分配和处理情况;代表处固定资产的分配和处理情况;应收、应付情况;未达帐项。债务清偿完毕前财产不得转移。公告信息是指刊登注销公告的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上报司法部  告知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482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http://www.bjsf.gov.cn    
样表下载: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的申请表.doc
事项申报:   
备注: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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