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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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公证员任职审核 |
|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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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 联系电话: |
58575651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申请条件: 1.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申请方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三)申请材料: 1.符合申请条件第1条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符合申请条件第2条规定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符合申请条件。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审定三次审核。 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做出结论 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时限:7个工作日 |
| 样表下载: |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doc |
| 事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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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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