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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时间:(2008-05-28) 字体 --【 】  
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服务对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58575651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申请方式
申办人提出变更申请后,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材料。
(二)申请材料
1.申办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2.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审定三次审核
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做出结论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归档。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时限:2个工作日
样表下载: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doc

事项申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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