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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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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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 联系电话: |
58575651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申请方式 申办人提出变更申请后,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材料。 (二)申请材料 1.申办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2.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审定三次审核 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做出结论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归档。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时限:2个工作日 |
| 样表下载: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doc |
| 事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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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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