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2.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哪里?它是国家机关吗?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也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此外,一些企事业单位也根据需要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还设立了一些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人民群众的自治性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3.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哪些任务和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包括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原则,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有哪些途径?是否收费?
受理纠纷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调解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人民调解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
5.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
6.什么是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合接待室,它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设立在派出所的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的两名调解员与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共同负责接待、咨询、分流、调解工作。派出所负责接待室日常管理,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接待室的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对于从“110”转来的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现场、作材料,再由值班所长把关甄别,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派出所受理,并予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案件和民间纠纷,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方式由驻所调解员即时开展调解解决;对于法律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以及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