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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时间:(2004-07-08) 字体 --【 】  

  一、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二、调解纠纷

  1、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协议。

  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解规则;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三、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纪录。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4、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5、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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