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在线服务| 查询服务| 公众参与| 政策法规| 北京普法|
司法考试| 律师管理| 公证管理| 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 基层司法| 社区矫正| 队伍建设|
  北京市司法行政网 > 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 公证管理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工作流程
  时间:(2008-03-27) 字体 --【 】  

一、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主要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后,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2、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
  由公管处工作人员受理,对于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与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填制《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补充、补正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审定三次审核。

(四)作出结论并送达。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归档。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注意事项:

1、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关闭本页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电话 :010-58575683
E-mail:webmaster@bjsf.gov.cn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83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