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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任职审核工作流程
  时间:(2008-03-27) 字体 --【 】  

一、公证员任职审核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二、公证员任职审核主要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进行:

(一)申请

本人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1、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申请上述一般任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材料。

(二)受理

由公管处工作人员受理,对于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与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填制《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补充、补正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审定三次审核。

(四)作出结论并送达

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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