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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办事程序指南
  时间:(2008-04-24) 字体 --【 】  

一 律师事务所设立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申请人亲自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二)全体申请人签字的书面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2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 、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5 、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6 、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7 、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8 、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 、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10 、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三)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 2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 3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 4 )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 5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 6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 7 )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 8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 9 )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 10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申请人简历;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章页。
    (八)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承诺书;
    注意事项:承诺书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办事指南中下载。
    (九)申请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新所成立后调动的承诺;
    注意事项:调动承诺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办事指南中下载。
    (十)资金证明;
    注意事项:资金证明是指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书上的存款数额应与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存款期限至少为30日。
    (十一)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注意事项: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是指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向书)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备注:1、办公场所如果是私人房屋,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2、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十二)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从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提供的备选名称应该中英文名称相对应,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音译或意译。不申请英文名称的应当注明。
    (十三)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二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   
    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设立后,各申请人应持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到申请地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事务所批准文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律师事务所持批准文件、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到北京市司法局办理下列开业登记手续:
    (一)安装律师事务所管理网络和财务报表软件;
    (二)刻制律师事务所印章;
    (三)律师协会会员登记;
    (四)律师事务所统计报表、人事立户;
    (五)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
    事务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视为终止,原登记机关可以予以注销。
三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会议决议。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从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提供的备选名称应该中英文名称相对应,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音译或意译。不申请英文名称的应当注明。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四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备案申请表;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备案申请表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的会议决议。
    (三)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在提供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的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页。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五 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备案申请表;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备案申请表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的会议决议。
    (三)现有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注意事项: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是指规定新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合伙人协议,经现有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字确认。
    (四)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章页;
    (五)新合伙人执业年限满5年的证明。
    注意事项:新合伙人执业年限满5年的证明包括申请人首次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或首次律师执业证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年限满5年的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六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申请表;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申请表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的会议决议。
    (三)财务、业务清结,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合理安排的证明。
    注意事项:财务、业务清结,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合理安排的证明是指申请退伙的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业务档案和财务已经结清,并就合伙人关系存续期间的执业风险责任已经做出合理安排的证明,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七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的会议决议。
    (三)新办公场所使用协议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1、办公场所如果是私人房屋,需提供该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2 、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八 律师事务所印章变更
    律师事务所印章变更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变更印章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印章变更的会议决议。

九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备案申请表;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的会议决议。
    (三)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十 律师事务所解散
    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解散需要办理以下事项:
    (一)解散申请(强制解散的除外)
    1、解散申请需向登记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解散申请书。
    2、交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二)清算和公告
    1、申请解散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机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三)注销登记
    1、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2、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律师事务所印章交回司法行政机关。
    注意事项: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清算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处置清单;
    3、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清单;
    4、律师事务所人员安排情况清单;
    5、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执业风险承担协议;
    6、公告报纸的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十一 外省市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北京设立分所
    (一)设立条件
    1 、总所成立时间满四年;
    2 、总所当年度注册专职律师二十名以上;
    3 、总所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4 、拟设立的分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5 、拟设立的分所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6 、拟设立的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总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拟设立的分所负责人应当具备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北京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分所负责人的权限。
    3、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注意事项:分所执业场所证明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执业场所证明要求相同。分所资金证明是指由总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注册资金的相关证明,并承诺应在分所登记成立后6个月内到帐。
    4、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5、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需要全部复印。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十二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变更
    (一) 律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变更
    律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变更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总所公章。
    (二)新办公场所使用协议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1、办公场所如果是私人房屋,需提供该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2 、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的变更
    1 、律师事务所分所新增派驻律师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 1 )律师事务所总所新增派驻律师备案申请表;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总所新增派驻律师变更备案申请表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总所公章。
    ( 2 )新增派驻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章页。
    2 、律师事务所分所撤回派驻律师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律师事务所总所撤回派驻律师备案申请表;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总所撤回派驻律师变更备案申请表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总所公章。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的变更
    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 1 )律师事务所总所申请更换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的备案申请表;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总所申请更换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的备案申请表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总所公章。
    ( 2 )拟任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的北京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章页。
    ( 3 )拟任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执业满两年的证明(包括总所执业证书的复印件或省厅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拟任的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须为总所派驻分所的派驻律师。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十三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注销
    律师事务所分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分所的登记机关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分所公章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分所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需要办理以下事项:
    (一)注销申请(强制注销的除外)
    1、注销申请需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向分所登记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
    2、交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及派驻律师、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分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二)清算和公告
    1、申请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总所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或派驻律师担任清算人。
    2、清算机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存续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三)注销登记
    1、律师事务所分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总所合伙人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2、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律师事务所分所印章交回司法行政机关。
    注意事项: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清算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处置清单;
    3、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清单;
    4、律师事务所分所人员安排情况清单;
    5、公告报纸的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十四 北京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省市设立分所
    (一)设立条件
    1 、总所成立时间满四年;
    2 、总所当年度注册专职律师二十名以上;
    3 、总所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4 、拟设立的分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5 、拟设立的分所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6 、拟设立的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总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拟设立的分所负责人应当具备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申请在外省市设立分所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派驻分所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派驻律师的执业证书需要全部复印。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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