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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京设立分所及更换派驻律师相关程序的说明
  时间:(2008-04-24) 字体 --【 】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的监督和管理,简化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设立后,派驻律师更换北京市律师执业证的相关手续,现就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京设立分所及更换派驻律师的相关程序说明如下:
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京设立分所程序。
  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京设立分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请详见“办事指南”中“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办事程序指南”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二、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设立后,派驻律师更换北京市律师执业证的相关程序。
    在“表格下载”的“律师执业申请表”中下载“派驻律师更换执业证”申请表,每名派驻律师填写一张(备注:不再需要调取律师档案),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申请“派驻律师调入”后,到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进行申请,经市司法局核准后,换发北京市律师执业证书。
三、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存续期间更换派驻律师的相关程序。
(一)新增派驻律师
    1、如果新增的派驻律师是由总所派驻分所执业的,按照上述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设立后,派驻律师更换北京市律师执业证的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并由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在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变更备案。
    2、如果新增的派驻律师是在北京市招聘的其它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并且总所同意其作为派驻律师在分所执业的,办理完律师调动手续后,按照“办事指南”中“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办事程序指南”第十二项第(二)小项新增派驻律师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在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变更备案。
(二)撤回派驻律师
1、总所派驻的派驻律师撤回后,回总所继续执业的。
    如果撤回的派驻律师是由总所派驻分所执业,撤回后回总所继续执业的,需要按照“办事指南”中“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办事程序指南”第十二项第(二)小项撤回派驻律师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填写完“北京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表格下载”中下载,并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进行“律师调出申请”)后,到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进行申请。区县司法局经过审核,在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变更备案后,将其调出材料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核准后,为其出具的在京执业情况的相关证明,撤回的派驻律师持证明回律师事务所总所办理相关执业手续。
2、总所派驻的派驻律师撤回后,调往北京市其它律师事务所继续执业的。
    如果撤回的派驻律师是由总所派驻分所执业,撤回后申请到北京市其它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在办理完撤回派驻律师相关手续后,重新按照外省市律师进京执业的相关手续办理。
3、北京市招聘的派驻律师撤回后,回总所继续执业的。
    如果撤回的派驻律师是在北京市招聘,撤回后回总所继续执业的,按照上述总所派驻的派驻律师撤回后,回总所继续执业的相关程序办理。
4、北京市招聘的派驻律师撤回后,调往北京市其它律师事务所继续执业的。
   如果撤回的派驻律师是在北京市招聘,撤回后申请调往北京市其它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需先按照“办事指南”中“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办事程序指南”第十二项第(二)小项撤回派驻律师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经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在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变更备案,再持“北京市律师调动情况登记表”(“表格下载”中下载,并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进行“本地律师调动申请”)和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同意其调往北京市其它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证明,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调动手续。

咨询电话:58575661、58575663、58575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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