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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申请从事律师职业
  时间:(2008-04-24) 字体 --【 】  

(一) 实习申请
申请人参照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平台“办事指南”中《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实习律师相关工作的有关说明》,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准备材料,并办理实习手续。
注意事项:在北京市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确保参加实习的时间。因故暂停实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将其暂停实习的原因和时间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 执业申请
申请人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下载并认真填写表10——《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申请表》,并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列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准备材料。
申请方式: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15日内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能补齐、补正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定及送达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执业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执业,于10日内制作并颁发律师执业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执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准予执业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颁发律师执业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注意事项:
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是指该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在实习期间表现所出具的鉴定 , 及是否同意其转为执业律师的意见。
3、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4、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5、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只能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
6、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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