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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备案
  时间:(2008-04-24) 字体 --【 】  

(一) 申请:
申请人下载并认真填写表16——《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备案登记表》,并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列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准备材料。
申请方式: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并变更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备案。并报上一级备案。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该申请人。
注意事项:备案时,申请人应携带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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