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在线服务| 查询服务| 公众参与| 政策法规| 北京普法|
司法考试| 律师管理| 公证管理| 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 基层司法| 社区矫正| 队伍建设|
  北京市司法行政网 > 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 律师管理
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申请雇员证
  时间:(2008-04-24) 字体 --【 】  

(一)申请
申请人下载并认真填写表12——《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雇员证申请表》,并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列表的要求准备材料。
申请方式:申请人通过受聘的代表机构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及审查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为外国或港澳人员的,应当在3个月内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能补齐、补正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意事项:
1、 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同时携带与雇员派出机构签署的聘用协议、外派机构的派出证明、申请人与代表处签署的聘用合同、律师资格证(如已取得)、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的原件,以备核对。
2、 提供3张申请人的近期免冠彩色2吋照片,照片后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请人姓名。
3、 如申请人为外国、港澳居民,应提供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教育或培训资质证明文件。
4、 外籍、港澳申请人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文件须公证、认证。
5、 代表处不得聘用内地执业律师为其雇员,雇员不得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三)审定及送达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雇员申请条件的,应作出同意聘用雇员的决定,在10日内制作并颁发雇员证。
注意事项:
1、代表处中已有雇员证的雇员如变更到其他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工作,不需要重新申请雇员证,只需提交原代表处和新代表处的说明及新代表处聘用协议,并携带原雇员证到我处变更即可。
2、代表处雇员如离职不再受聘为雇员的,代表处应说明情况及交回雇员证。


 

  关闭本页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电话 :010-58575683
E-mail:webmaster@bjsf.gov.cn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83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