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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新增代表
  时间:(2008-04-24) 字体 --【 】  

(一) 申请:
申请人下载并认真填写表9——《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新增代表申请表》,并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列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准备材料。
申请方式: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注意事项:
1、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在审批期间,如果发生任何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情况、信息及文件的变化,应及时向市司法局披露,并修改相应申请材料。
2、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标明正副本,装帧完毕,并制作材料目录,标明各项材料的页码范围(于正本上标注页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
4、提供3张拟新增代表的近期免冠彩色2吋照片,照片后注明代表处名称及拟新增代表姓名。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15日内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能补齐、补正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及审核
北京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并告知申请人。司法部在6个月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四)送达及办理代表执业证
司法部作出同意增派代表的决定后,北京市司法局于10日内制作代表执业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代表证。
申请人自领取代表执业证之日起30日内,持代表执业证到代表处住所地技术监督、公安、劳动、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代表工作签证等手续,并将上述手续的复印件向市司法局备案。
注意事项:
1、增派代表为变更首席代表的,申请人应同时办理原首席代表离职申请(参见本办事指南第八项“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并进行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相应变更手续。
2、代表由驻其他省市代表处调入该所驻北京代表处的,经司法部核准后,应向原执业的代表处所在司法厅(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其原代表执业证。领取新执业证时,应出具原执业证已交回原执业代表处所在司法厅(局)的证明材料。
3、未办理代表执业证注册手续,代表不得开展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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