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人下载并认真填写表11——《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申请表》,并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列表,按照有关规章的要求准备材料。
申请方式:申请人通过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标明正副本,装帧完毕,并制作材料目录,标明各项材料的页码范围(于正本上标注页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2、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
3、提供3张申请人的近期免冠彩色2吋照片,照片后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请人姓名。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能补齐、补正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定及送达
北京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在北京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在北京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作出同意聘用法律顾问决定的,应于10日内制作并颁发法律顾问证。
注意事项:
1、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只能受聘于北京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2、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3、香港、澳门法律顾问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