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人下载并认真填写表7——《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申请表》,并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列表,按照有关规章的要求准备材料。
申请方式:联营双方共同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注意事项:
1、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标明正副本,装帧完毕,并制作材料目录,标明各项材料的页码范围(于正本上标注页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2、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
(一) 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能补齐、补正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 审定及送达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准予联营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注意事项:
1、联营协议的内容应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双方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续延。申请联营续延,应当依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使用双方商定并经核准的联营名称和联营标识。
联营名称由香港或者澳门律师事务所名称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名称加联营的字样组成。
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共同以联营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采取合作方式办理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内地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参与联营业务的香港、澳门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