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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备案
  时间:(2008-08-11) 字体 --【 】  
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备案
服务对象:   
办理依据:  《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备案登记表》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一、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备案

申请:
 申请人下载并认真填写表13——《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备案登记表》,并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列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准备材料。
 申请方式: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并变更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备案。并报上一级备案。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该申请人。
 注意事项:备案时,申请人应携带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址变更的备案

(一)申请:
 申请人下载并认真填写表14——《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地址备案登记表》,并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列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准备材料。
 申请方式: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并变更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备案。并报上一级备案。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该申请人。
 注意事项:备案时,申请人应携带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备案

申请:
 申请人下载并认真填写表15——《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变更主要负责人备案登记表》,并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列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准备材料。
 申请方式: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并变更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备案。并报上一级备案。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该申请人。
 注意事项:备案时,申请人应携带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备案

申请:
 申请人下载并认真填写表16——《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备案登记表》,并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列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准备材料。
 申请方式: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并变更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备案。并报上一级备案。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该申请人。
 注意事项:备案时,申请人应携带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样表下载: 

13-名称变更备案.doc

14-地址变更备案(总部).doc

15-负责人变更备案.doc

16-总部分立合并备案.doc

事项申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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